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外傘頂洲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王永慶、沈淑鎭、謝紀姈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7號 原 告 外傘頂洲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被 告 沈淑鎭 訴訟代理人 蔡政憲 被 告 謝紀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陳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