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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7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楊昱辰

原告
外傘頂洲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被告
沈淑鎭
訴訟代理人
蔡政憲
被告
謝紀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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