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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官
    楊昱辰
  • 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 原告
    外傘頂洲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沈淑鎭陳許秀鳳謝紀姈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7號 原 告 外傘頂洲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被 告 沈淑鎭 訴訟代理人 蔡政憲 被 告 陳許秀鳳 謝紀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2,384 元。該項裁定已合法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上開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答詢表等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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