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楊昱辰
- 法定代理人王永慶
- 原告外傘頂洲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7號 抗告人即 原 告 外傘頂洲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沈淑鎭等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11月2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3日繳納,並於112年11月29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陳玫燕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