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7號
抗告人即
- 原告
- 外傘頂洲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永慶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沈淑鎭等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3日繳納,並於112年11月29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