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外傘頂洲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王永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7號 上 訴 人 外傘頂洲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淑鎭、陳許秀鳳間,因本院112年度訴 字第307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159,3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8,5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陳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