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33號
- 原告
- 蔡爾真
- 原告
- 蔡旻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信村律師
- 被告
- 翔久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甘皓瑋
- 被告
- 蔡美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3年2月5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民事庭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