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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33號

給付代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林珈文

原告
蔡爾真
原告
蔡旻融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律師
被告
翔久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皓瑋
被告
蔡美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珈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宛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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