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61號
反訴原告即
- 被告
- 宇辰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瑞祥
- 訴訟代理人
- 黃思翰
上列被告與本訴原告大山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5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8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361號
反訴原告即
上列被告與本訴原告大山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5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8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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