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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49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楊昱辰

原告
李邱瓊英
原告
兼 上
訴訟代理人
陳松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威嘉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及說明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告之訴,當事人不適格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249條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應以全體共有人為原告及被告,其當事人始為適格。而所謂當事人適格,係指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標的有實施訴訟之權能而言。此項權能之有無,應依當事人與特定訴訟標的之關係定之。必須當事人對於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有處分之權能,始足當之,故當事人適格之要件,應屬訴訟成立要件之一。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雲林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分別稱系爭188-30、188-31、188-75地號土地,合稱系爭三筆土地)應予分割。然依原告之起訴狀、提出民國112年2月8日、112年6月7日申請之系爭三筆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及被繼承人黃萬福等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其他等資料,尚有如附表所示尚待補正之處,茲以本件裁定通知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0日內補正,原告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 條第1項、第2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原告對被告丁○○等人起訴,請求判決分割系爭三筆土地,惟
    系爭三筆土地之共有人非全部相同,原告未對系爭三筆土地
    之全體現共有人起訴(系爭三筆土地尚有共有人劉柄宏未列
    為被告,系爭188-75地號土地尚有共有人劉嘉成未列為被告
    ),則系爭三筆土地分割共有物之訴於當事人適格自有欠缺
    。茲命原告於本裁定主文所限期日內追加被告之姓名、住址
    、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之起訴狀到院,並提出追加被告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二、原告將午○○(被告編號480)列為被告,然經核對原告提出112
    年2月8日、112年6月7日所申請之系爭三筆土地之第一類土
    地登記謄本(調字卷㈠第123-253頁、第㈣第19-153頁),共有
    人均無「午○○」,請原告查明為何將「午○○」列為被告之原
    因為何?並於本裁定主文所限期日內查明「午○○」若非系爭
    三筆土地之共有人,是否一併具狀撤回?
三、關於原告起訴請求辦理繼承登記之訴之聲明,請原告查明下
    列事項,並於本裁定主文所限期日內更正訴之聲明或撤回相
    關之被告:
  ㈠被繼承人許芳彰之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許芳彰所遺系爭三
      筆土地應有部分各646793分之15045辦理繼承登記。惟查
      ,前開部分,已由卯○○於110年12月3日辦畢繼承登記。
  ㈡被繼承人何林玉蘭之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何林玉蘭所遺系
      爭三筆土地之應有部分各646793分之18518辦理繼承登記
      。惟查,被繼承人何林玉蘭所遺系爭188-75地號土地之應
      有部分,已由未○、癸○○、子○○、何哲宗、劉嘉成分別於1
      10年3月30日辦畢繼承登記,上開四人之應有部分各為000
      0000分之18518,嗣未○再將其應有部分0000000分之18518
      分別贈與子○○、何哲宗各0000000分之9259,並於111年1
      月27日辦畢贈與登記。故癸○○之應有部分為0000000分之1
      8518、劉嘉成應有部分0000000分之18518、何勝欽應有部
      分0000000分之27777、何哲宗應有部分0000000分之27777
      。
  ㈢被繼承人李明為之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李明為所遺系爭188
      -30、188-31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為0000000分之34729、0
      000000分之10677辦理繼承登記。惟查,前開部分,已由
      己○○於111年7月25日辦畢繼承登記。
  ㈣被繼承人何枝來對系爭三筆土地皆有持分,惟原告僅聲明
      請求被繼承人何枝來之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何枝來所遺系
      爭188-75、188-75、188-75地號土地應有分646793分之46
      29、646793分之4629、646793分之4629辦理繼承登記。
  ㈤被繼承人李連修對系爭三筆土地皆有持分,惟原告僅聲明
      請求被繼承人李連修之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李連修所遺系
      爭188-75、188-75、188-75地號土地應有分646793分之46
      73、646793分之1673、646793分之1673辦理繼承登記。
四、下列關於系爭三筆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之所有權人與原
  告所陳報之所有權人是否為同一人?尚有疑義,請向戶政機
  關、地政機關查詢,並於本裁定主文所限期日內陳報相關佐
  證資料。如所查詢結果非同一人時,應為追加、撤回被告部
  分,請於陳報時一併為之:
   ㈠提出系爭三筆土地登記謄本上住「雲林縣○○鄉○○○路000號
      」之黃萬福與戶籍謄本設「古坑鄉華山村15鄰大湖底60號
      ,後變更為:華山村15鄰華山95號」之黃萬福為同一人之
      證明。
  ㈡提出系爭188-30、188-31地號土地登記次序4李力「住雲林
      縣古坑鄉華南村8鄰」(調字卷㈣第19頁、第61頁)、系爭18
      8-75地號土地登記次序4李力「住打貓東頂堡大湖底庄191
      番地」(調字卷㈣第103頁)與原告提出戶籍設「斗六廳打貓
      東頂堡大湖底庄百九一番地」之李力為同一人之證明。 
    ㈢提出系爭188-30、188-31地號土地登記次序7沈丁蘭「住雲
      林縣古坑鄉華南村4鄰)」(調字卷㈣第21頁、第63頁)、系
      爭188-75地號土地登記次序7沈丁蘭「住打猫東頂堡大湖
      底庄207番地」(調字卷㈣第105頁)與原告提出戶籍設「斗
      六廳打猫東頂堡大湖底庄二百七番地」之沈丁蘭為同一人
      之證明。
   ㈣提出系爭三筆土地登記謄本上住「大湖底203號」之何丁與
      戶籍謄本設「雲林縣○○鄉○○村0鄰○○00號」之何丁為同一
      人之證明。 
  ㈤提出系爭188-30、188-31地號土地登記次序19劉清其「住
      雲林縣○○鄉○○村○○○路000○0號」(調字卷㈣第25頁、第65頁
      )、系爭188-75地號土地登記次序18劉清其「住斗六郡古
      坑庄大湖底路143番地之2」(調字卷㈣第107頁)與原告提出
      戶籍設「台南縣○○鎮○○村00鄰00號」之劉清其為同一人之
      證明。
  ㈥⒈查明系爭188-30地號土地登記次序25林乾【】(646793
     分之2315)(調字卷㈠第129頁、㈣第25頁),該共有人之
     完整姓名究竟為何?
      ⒉查明系爭188-31地號土地登記次序25林乾【】(646793分
        之2315)(調字卷㈠第169頁、㈣第69頁),該共有人之完整
        性明究竟為何?
      ⒊提出並查明系爭188-75地號土地登記次序24林乾「駒」(
        646793分之2315)(調字卷㈠第209頁、㈣第109頁),與原
        告提出之共有人林乾「餉」是否為同一人之證明。
  ㈦提出系爭188-30、188-31地號土地登記次序16李合灼「住
      雲林縣古坑鄉華山村14鄰」(調字卷㈣第23頁、第65頁)、
      系爭188-75地號土地登記次序32李合灼「住雲林縣古坑鄉
      大湖底159番地」與原告提出戶籍設「雲林縣○○鄉○○村00
      鄰○○○00號,後改為華山村14鄰華山92號」之李合灼為同
      一人之證明。
  ㈧提出系爭三筆土地登記謄本上住「雲林縣○○鄉○○村○○路00
      號」之李連修與戶籍謄本設「雲林縣○○鄉○○村0鄰○○路00
      號」之李連修為同一人之證明。
五、依原告提出下列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有下列問題。因被
    繼承人之相關繼承人有死亡,發生再轉繼承之情事,請原告
    提出相關再轉繼承人之除戶(或出養)戶籍謄本、查詢下列被
    繼承人及其繼承人死亡時(向死亡時戶籍地管轄法院查詢)有
    無拋棄繼承情事,並依該管轄法院函覆資料,於本裁定主文
    所限期日內陳報相關更正後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法院
    函文。若有發生再轉繼承人有無人繼承情事,若有遺產管理
    人者,請於本裁定主文所限期日內追加該遺產管理人為被告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若無遺產管理人,亦請一併陳報已
    向該管轄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如有需追加、撤
    回被告時,請一並具狀為之並更正訴之聲明:
  ㈠被繼承人「黃萬福」部分:
      ⒈未見:
     ⑴黃萬福之配偶①黃沈品、長男②黃德美、次男③黃龍、三
         男④黃德富、四男⑤黃德仁、五男⑥黃德盛、六男⑦黃德
         國、長女⑧沈黃時、次女⑨蔡黃忍、三女⑩黃圓之除戶戶
         籍謄本。
    ⑵長男黃德美之配偶⑪黃吳李紅、長男⑫黃清濱、次男⑬黃
          清鏡、長女⑭黃氏謹、次女⑮陳黃禁、三女⑯鍾黃彩之
          除戶戶籍謄本;
     黃清濱之配偶⑰黃吳面之除戶戶籍謄本;
     黃清鏡之配偶⑱黃簡牡丹、長男⑲黃進慶之除戶戶籍謄
          本;
     陳黃禁之配偶⑳陳良玉、長男㉑陳善長之除戶戶籍謄本
          。
      ⑶次男黃龍之配偶㉒黃翁花微、長男㉓黃清亮、三男㉔
      黃清鎮、長女㉕江黃純、三女㉖黃素子、五女㉗黃玉
      子之除戶戶籍謄本;黃清亮之配偶㉘陳黃秀里之除戶
      戶籍謄本;
       江黃純之配偶㉙江世騫之除戶戶籍謄本。
      ⑷三男黃德富之配偶㉚黄陳賽花、次男㉛陳川助、三男
      ㉜黃信男、長女㉝林黃春霞之除戶戶籍謄本;
       林黃春霞之配偶㉞林章德之除戶戶籍謄本。
      ⑸四男黃德仁之配偶㉟黃劉阿蘇、次男㊱黃清廣、三男
      ㊲黃嘉榮、長女張㊳黃翠利、三女㊴黃翠琴之除戶戶
      籍謄本。
      ⑹五男黃德盛之配偶㊵黃林蒷、三男㊶黃清重之除戶戶
      籍謄本。
     ⑺六男黃德國之長女㊷黃麗雲、次女㊸黃淑華之除戶戶
      籍謄本。
     ⑻長女沈黃時之配偶㊹沈國成、長女㊺沈雪子、次女㊻
      邱沈秀峯、三女㊼張沈秀雅之除戶戶籍謄本;
       邱沈秀峯之配偶㊽邱清祖、長男㊾邱煜斌之除戶戶
       籍謄本。
     ⑼次女蔡黃忍之配偶㊿蔡清龍、長男蔡乾明之除戶戶
      籍謄本。
      ⑽三女黃圓之長女黃彩玉(出養)之除戶戶籍謄本。
      請提出前開①~之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或出養之戶籍謄  本
      。提出被繼承人「黃萬福」與前開①~之人(出養之人除外
      )之繼承人有無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⒉提出四男黃德仁之三男黃嘉榮之次女「壬○○」(00年0月0
        0日生、為15歲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劉美群」之戶
        籍謄本,並補列壬○○之法定代理人劉美群及其住址。
    ⒊提出長女沈黃時之次男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並查巳○○是否尚生存?若非生存,請提出其繼承
        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人有無聲明拋棄繼承
        或限定繼承證明文件。
     ⒋請提出(次女蔡黃忍之四男、長女)「蔡銀旺」、「丙○○○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請查明繼承系統
        表有「蔡銀旺」、「丙○○○」之記載,惟未見上開二人
        之戶籍謄本,亦未見為何未將上開二人列為繼承人之原
        因!
    ㈡被繼承人「李力」部分:      
   ⒈未見:
      ⑴李力之長男李友之長男①李振祿、次男②李祥、三男③李
          振榮之除戶戶籍謄本。
      ⑵李振祿之配偶④李江讚金、次男⑤李山溪(無光復後之資
          料)、三男⑥李山池、長女⑦劉李彩花、次女⑧張李怨、
          三女⑨陳李滿、四女⑩李喜子、五女⑪李映萱之除戶戶
          籍謄本;
       劉李彩花之配偶⑫劉清連、長女⑬許劉日之除戶戶籍
       謄本;
       許劉日之次女⑭許麗雪之除戶戶籍謄本;
       張李怨之配偶⑮張連亨、次男⑯張錦淵之除戶戶籍謄
       本;
       陳李滿之次男⑰陳武榮,及陳武榮之配偶⑱黃碧滿之
       除戶戶籍謄本。
      ⑶李祥之配偶⑲李郭紅花、長男⑳李海村、次男㉑李海城、
          長女㉒李沉、次女㉓劉李親、四女㉔李雪子、六女㉕張李
          喜、七女㉖林李麥之除戶戶籍謄本; 
       劉李親配偶㉗劉聯籐、長男㉘劉景逢、次男㉙劉文     
           助之除戶戶籍謄本;
       張李喜之配偶㉚張雲之除戶戶籍謄本。
      請提出前開①~㉚之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或出養之戶籍謄
      本。並提出前開①~㉚及「程國倫」之繼承人(出養之人
      除外)有無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⒉請查明程國倫之遺產是否有人繼承?若無人繼承,是否
    有遺產管理人,若無遺產管理人,請為程國倫向該管轄
        法院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司繼字第2784號,戊○○、申
     ○,對程國倫之遺產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在案。
    ⑵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司繼字第3219號,庚○○、辛
     ○○對程國倫之遺產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在案。
   ⒊程國倫之配偶戊○○、長男申○已對程國倫之財產聲請拋棄
        繼承,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784號准
        予備查在案。則戊○○(被告編號121)、申○(被告編號122
        )是否仍列為被告?  
    ㈢被繼承人「李主登」部分:
    ⒈未見:
     ⑴李主登之長男長男①李是、次男②李榮、三男③李
     恒、四男④李修、螟蛉子⑤李新來之除戶戶籍謄本。
      ⑵李是之長男⑥李石罷、次男⑦李石獅(出養)、三男⑧
      李石獅之除戶戶籍謄本;
        李石罷之配偶⑨李廖嬌華、長男⑩李武松、次男⑪李
       忠祐、長女⑫王李麥卿、次女⑬李華子、三女⑭李麗
       子之除戶戶籍謄本;
        李武松之長男⑮李玉川、次男⑯李國賢(出養) 、三
       男⑰李國興(出養)、四男⑱李國安(出養)之除戶戶籍
        謄本;
        王李麥卿之配偶⑲陳勤美、⑳王再成、長男㉑陳進科
        、長女㉒陳鳳珠(出養)之除戶戶籍謄本。
      ⑶李榮之長男李新來(出養)戶籍謄本。
     ⑷李恒之配偶㉓李溫鴨、養女㉔李金英、養女㉕吳鐘茶
      花、養子㉖李習之除戶戶籍謄本;
      吳鐘茶花之配偶㉗吳國圖、次女㉘吳靖、三女㉙吳珮
      軫之除戶戶籍謄本;
        李習之配偶㉚李石玉引、長男㉛李連春、次男㉜李連
        長之除戶戶籍謄本。
       ⑸李新來之配偶㉝李王秀自、長男㉞李榮宗、三男㉟李榮泉
          、次女㊱陳李麗玉之除戶戶籍謄本;
        李榮泉之配偶㊲蔡素月之除戶戶籍謄本;
        陳李麗玉之配偶㊳陳重雄之除戶戶籍謄本。
    請提出前開①~㊳之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或出養之戶籍謄
    本。並提出前開①~㊳之繼承人(出養之人除外)有無聲明
    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⒉提出李忠祐之配偶李郭秀春之戶籍謄本,以明李郭秀春
        有無繼承權?     
    ㈣被繼承人「沈丁蘭」部分:   
      ⒈未見:
       ⑴沈丁蘭之長男①沈明、次南②沈月、三男③沈壹之除戶戶
          籍謄本。
      ⑵沈明之長男④沈進富、次男⑤沈進宗之除戶戶籍謄本;
       沈進富之配偶⑥沈蕭嬌、長男⑦沈榮錦、四男⑧沈榮
       顯、長女⑨沈松子之除戶戶籍謄本;
       沈錦榮之次女⑩沈翡翠之除戶戶籍謄本;
       沈進宗之配偶⑪沈林春來、三男⑫沈一彥之除戶戶籍
       謄本。
        ⑶沈月之長男⑬沈金玉、次男⑭沈不之除戶戶籍謄本;
        沈金玉之配偶⑮沈綿、長女沈⑯秀子、次女⑰沈撰之
        除戶戶籍謄本。
     ⑷沈壹之配偶⑱沈何罔、長男⑲沈東海、次男⑳沈有祥、三
         男㉑李碧東、養子㉒沈天智、長女㉓余沈海、三女㉔沈盞
         之除戶戶籍謄本;
       沈有祥之配偶㉕沈江梗、次女㉖沈芸秀之除戶戶籍謄
     本;
      沈天智之配偶㉗簡秀忍之除戶戶籍謄本;
     余沈海之配偶㉘余文信、長男㉙余清雄、長女㉚余秀
       到之除戶戶籍謄本
      請提出前開①~㉚之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或出養之戶籍謄
      本。並提出前開①~㉚及「沈榮標」之繼承人有無聲明拋
      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㈤被繼承人「沈福」部分:
      ⒈未見:
      ⑴沈福之長男①沈信、次男②沈課、三男③沈新有(出養)、
          養子④謝正、長女(⑤未見姓名)、次女⑥沈金乱之除戶
          戶籍謄本。
      ⑵沈金乱之長男⑦何天寶、次男⑧何天賜、長女⑨何芳子,
          次男何天賜之配偶⑩何簡桃之除戶戶籍謄本。
      請提出前開①~⑩之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或出養之戶籍謄
      本。並提出前開①~⑩之繼承人有無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
      繼承之證明文件。
    ㈥被繼承人「何丁」部分:
   ⒈證明土地登記謄本上住「大湖底203號」之何丁與戶籍謄
        本設「雲林縣○○鄉○○村0鄰○○00號」之何丁為同一人之
        證明?  
      ⒉未見:
      ⑴何丁之長男①何石玉、次男②何石龍、長女③郭毅、次女
          ④何菊枝(出養)之除戶戶籍謄本。
      ⑵何石玉之配偶何⑤何王秀雲、次女⑥何麗貞;
     長女郭毅之配偶⑦郭羊、長男⑧郭英雄、次男⑨郭英簿
          、三男⑩郭英景、長女⑪劉秀郭之除戶戶籍謄本。
      請提出前開①~⑪之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或出養之戶籍謄
      本。並提出前開①~⑪之繼承人(出養之人除外)未聲明拋
      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㈦被繼承人「何文德」部分:
    ⒈未見:
       ⑴何文德之長男①何勇、次男②何枝來(分家)之除戶戶籍
          謄本。
      ⑵何勇之配偶③何李鯮、長男④何石豹、次男⑤何石定、三
          男⑥何石成、四男⑦何石義、長女⑧何氏櫻、次女⑨林何
          金葉之除戶戶籍謄本。
      ⑶何石豹之配偶⑩何林哖、長男⑪何籐、四男⑫何清景、長
          女⑬何桃、四女⑭林何玉波之除戶戶籍謄本;
       何清景之長女⑮何孟娟、次女⑯何佳珍之除戶戶籍謄
       本。
       ⑷何石定之配偶⑰何劉蕊、長男⑱何清終、次男⑲何清
      崑、長女⑳王何紡、次女㉑郭何月麥、三女㉒何月冬
      (無光復後之資料!)、五女㉓何烈之除戶戶籍謄本。
      ⑸何石成之配偶㉔何林爾、次男㉕何清南、四男㉖何清
      彬、長女㉗黃何玉良、次女㉘何玉鳳、三女㉙何玉花
      之除戶戶籍謄本;
       何清彬之長男㉚何營儒之除戶戶籍謄本。
      ⑹林何金葉之四男㉛林賢謀之除戶戶籍謄本。 
      請提出前開①~㉛之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或出養之戶籍謄
      本。並提出前開①~㉛之繼承人(分家之人除外)有無聲明
      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⒉何石定三女何月冬(無光復後之資料)!何月冬是否為
     何文德之繼承人?
    ㈧被繼承人「吳巷」部分:
    ⒈未見:
      ⑴吳巷之長男①吳杉、次男②吳松、三男③吳添賜之除戶戶
          籍謄本。
       ⑵吳松之配偶④吳黃甭、長男⑤吳金木、長女⑥吳却、
        次女⑦洪美勤(出養)、之除戶戶籍謄本;
        吳松之配偶吳黃甭再婚之配偶⑧洪韮、長男⑨洪明
        來、次男⑩洪文寅、三男⑪洪棲和之除戶戶籍謄本;
        洪文寅之配偶⑫洪角、次男⑬洪清誥之儲戶戶籍謄
        本。
      ⑶吳添賜之配偶⑭吳劉金、長男⑮吳蓮生、三女⑯羅吳玉枝
          、四女⑰吳玉英之除戶戶籍謄本。
      請提出前開①~⑰之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或出養之戶籍謄
      本。並提出前開①~⑰之繼承人有無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
      繼承之證明文件。  
      ⒉請說明為何被繼承人吳巷(28年6月29日歿)之次男吳松
      (15年9月13日歿)之配偶吳黃甭(44年11月27日歿)再婚
      之配偶洪韮(48年9月24日歿)之次男洪文寅(106年3月27
      日歿)之次男洪清誥(93年8月18日歿)之長女「辰○○」
      於98年6月22日被收養,另於106年3月27日發生「代位
      繼承」之『事實』(即辰○○之父洪清誥先於被繼承人
     洪文寅死亡),則辰○○對於洪文寅之遺產仍有繼承
    權?
    ㈨被繼承人「簡文德」部分:
    ⒈未見簡文德之長男①簡耀堂之除戶戶籍謄本。
        請提出簡耀堂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簡耀堂之繼承人有無聲
      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相關證明文件。
    ㈩被繼承人「劉清其」部分:
      ⒈未見:
      ⑴劉清其之長男①劉玉、次男②劉聰信、三男③劉聰
     郎、四男④劉聰陶、五男⑤劉聰南、長女⑥黃劉梅、次
          女⑦黃劉絨、三女⑧陳劉品治之除戶戶籍謄本。
     ⑵劉玉之長男⑨劉義忠、次男⑩劉義海、長女⑪劉氏沉之除
          戶戶籍謄本。
      ⑶劉聰信之長男⑫劉義省、次男⑬劉義合、三男⑭劉義禮、
          四男⑮劉義雄、長女⑯劉碧子、三女⑰劉秀吟之除戶戶
          籍謄本;
       劉義禮之長女⑱劉純綿之除戶戶籍謄本。 
       ⑷劉聰郎之配偶⑲劉許招、長男⑳劉義文、次男㉑劉義茂之
          除戶戶籍謄本。
      ⑸劉聰陶之長男㉒劉義勇、長女㉓劉麗雲、三女㉔劉麗霞之
          除戶戶籍謄本。
      ⑹劉聰南之次男㉔劉義城之除戶戶籍謄本。
      ⑺黃劉梅之長女㉕黃來枝、黃來枝配偶㉖鐘國雄之除戶戶
          籍謄本。
      ⑻黃劉絨之長男㉗黃國榮、次男㉘黃國圖、長女㉙沈黃秀琴
          、三女㉚黃幸子之除戶戶籍謄本。
      ⑼陳劉品治之配偶㉛陳周通、陳周通之再婚配偶㉜陳蔡彩
          雲、陳周通與陳蔡彩雲所生之三男㉝陳清來之除戶戶
          籍謄本。
      請提出前開①~㉝之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或出養之戶籍謄
      本。並提出前開①~㉝之繼承人(出養之人除外)有無聲
      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⒉甲○○○(Z000000000),依原告提出之甲○○○戶籍謄本上並
        未有為劉聰信、劉徐羅收養之記載,即未記載養父:劉
        聰信、養母:劉徐羅!若甲○○○確實為劉聰信之養女,
        請提出有被劉聰信、劉徐羅收養之相關證明。
    被繼承人「李牛」部分:
    ⒈未見:
       ⑴李牛之長男①李振福、次男②李振貴、三男③李振富、四
         男④李振利之除戶戶籍謄本。
        ⑵李振福之長女⑤李採雪之除戶戶籍謄本。
      ⑶李振貴之次男⑥李啟新、三男⑦李啟當之除戶戶籍謄本
          。
      ⑷李振富之長男⑧李連修、次男⑨李連鎭、次女⑩李
     錦、三女⑪葉林月昭之除戶戶籍謄本。
      ⑸李振利之配偶⑫李黃月英、長男⑬李啟源、次男⑭李
      啟榮之除戶戶籍謄本;
       李啟源之配偶⑮李羅桃妹、次男⑯李杰、長女⑰李秀
       玲之除戶戶籍謄本;
       李啟榮之配偶⑱劉秀美之除戶戶籍謄本。
      請提出前開①~⑱之人之除戶戶籍謄本。並提出前開①
      ~⑱之人之繼承人未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
      件。
      ⒉另查李連登(Z000000000、00年0月00日生、110年5月10
        日,歿於古坑)之繼承人乙○○○、丑○○對李連登之遺產聲
        請拋棄繼承,經本院110年度繼字第604號於110.6.11准
        予備查在案。則是否仍將乙○○○(被告編號368)、丑○○(
        被告編號371)列為李牛之繼承人?
    被繼承人「王添來」部分:
    ⒈未見王添來之長男①張德性、張德性之妻子②張徐桂花、
        長女③張謹、次女④張甘、三女⑤張幸子(出養)、八女⑥張
        溶娸之除戶戶籍謄本
   請提出前開①~⑥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或出養之戶籍謄本。
   並提出前開①~⑥之人之繼承人(出養之人除外)未聲請拋
   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被繼承人「王乾餉」部分:
      ⒈若共有人確實為「林乾餉」,則未見:
    ⑴林乾餉之長男①林舜萬、養子②林良廷;長男林舜萬之
          配偶③林廖系、長男④林文益、林文益之配偶⑤林玉英
          ;
    ⑵養子林良廷之配偶⑥林張赤、長男⑦林芳岡、四男⑧林文
          瑞、林芳岡之配偶⑨林吳桂美、林文瑞之配偶⑩劉素桃
          之除戶戶籍謄本。
    請提出前開①~⑩之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或出養之戶籍謄
   本。並提出前開①~⑩之人之繼承人(出養之人除外)有無
   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被繼承人「何枝來」部分:
    ⒈未見:
    ⑴何枝來之長男①何石男、次男②何石柱、三男③何石衫、
          四男④何石羔、五男⑤何石國、六男⑥何石全、長女⑦吳
          月香、次女⑧何樹葉之除戶戶籍謄本。
      ⑵次男何石柱之妻⑨張林重、長男⑩何昭禮、次男⑪何
      昭男、長女⑫何ミチ子、張林重之再婚配偶⑬張柄
      武、何昭禮之次男⑭何傳君之儲戶戶籍謄本。
      ⑶五男何石國之配偶⑮何張來葉、長男⑯何永福、三
      男⑰何慶郎之除戶戶籍謄本。
      ⑷長女吳月香之配偶⑱吳長埤之除戶戶籍謄本。
   請提出前開①~⑱之人之除戶戶籍謄本。並提出前開①
      ~⑱之人之繼承人有無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
      件。
     ⒉請查明何昭男(00年0月00日生、102年3月29日歿)是否真
        的絕嗣?
    被繼承人「李合灼」部分:
      ⒈未見:
    ⑴李合灼之養子①李德鄉之除戶戶籍謄本。
      ⑵李德鄉之配偶②李吳幼、長男③李宗熙、三女④
        李淑宜之除戶戶籍謄本。
    請提出前開①~④之人之除戶戶籍謄本。並提出前開①
      ~④之人之繼承人有無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
      件。
  被繼承人「李連修」部分:
      ⒈請提出李連修之繼承人有無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
        證明文件。
      ⒉請查明李連修之繼承人「李『芳』葳」(被告編號380)之姓
        名是否正確?若有誤繕請具狀更正。
  被繼承人「陳課」部分:
   ⒈未見:
    ⑴陳課之配偶①李朱秀(戶主相續)、養子②清元宗光、長
          男③陳長岸、次男④李清森之除戶戶籍謄本;
        李朱秀之招夫⑤李有耕之除戶戶籍謄本;
        陳長岸之三男⑥陳揮憲之除戶戶籍謄本;
        李清森之長男⑦李春成、次男⑧李春輝之除戶戶籍謄
        本。
    請提出前開①~⑧之人之除戶戶籍謄本。並提出前開①
      、⑦、⑧之人之繼承人有無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
   明文件。
六、關於被告寅○○(被告編號482)部分,其經本院110年度監宣字
    第125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李吳箱為受監護宣告
    寅○○之監護人(調字卷㈢第253頁之戶籍謄本),請原告提出李
    吳箱之最新戶籍謄本,並補列「李吳箱」為寅○○之監護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49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