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楊昱辰
- 原告澳鋁輕金屬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24號 原 告 澳鋁輕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IAO SUIYING(中譯:廖穗穎) 訴訟代理人 楊善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德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79,66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6,88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陳玫燕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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