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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29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楊昱辰

原告
艾迪士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碧堂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6,3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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