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29號
- 原告
- 艾迪士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碧堂
- 被告
- 陳國文
許木諒
許金平
陳黃白鶴
陳昭秀
陳鈺璇
陳言敏
陳麗珠
陳彥錞
張秋子
許連榮
許兼昊
陳温錦枝(即陳練茂之繼承人)
陳進利(即陳練茂之繼承人)
陳淑霞(即陳練茂之繼承人)
陳秀菊(即陳練茂之繼承人)
陳秀卿(即陳練茂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許木諒之住所「住○○市○○路○○○路○段00號7樓」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市○○區○○○路○段00號7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