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29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楊昱辰

原告
艾迪士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碧堂
被告
陳國文

許木諒

許金平

陳黃白鶴

陳昭秀

陳鈺璇

陳言敏

陳麗珠

陳彥錞

張秋子

許連榮

許兼昊

陳温錦枝(即陳練茂之繼承人)

陳進利(即陳練茂之繼承人)

陳淑霞(即陳練茂之繼承人)

陳秀菊(即陳練茂之繼承人)

陳秀卿(即陳練茂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許木諒之住所「住○○市○○路○○○路○段00號7樓」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市○○區○○○路○段00號7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姵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