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洪儀芳
- 法定代理人凌忠嫄
-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志剛
- 被告宏益機械工程開發有限公司法人、王浚耀、林佩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70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林志剛 被 告 宏益機械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浚耀 被 告 林佩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捌拾捌萬柒仟參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壹拾壹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一、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緣被告宏益機械工程開發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宏益公司)於民國109年9月17日邀被告王浚耀、被告林佩萱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約定就被告宏益公司就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於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整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 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人之負擔,並由被告王浚耀、被告林佩萱負擔連帶清償之責。嗣被告宏益有限公司分別於: ⒈111年9月16日借款100萬元,約定按月繳息,借款利息為按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49%計算,被告宏益公司自111年9月16日即未依約攤還本息,尚滯欠原告100萬元,該筆款項拆分成20萬元及80萬元是因 為有信保基金及抵扣存款,因此20萬元部分之利息自111年11月16日開始計息,80萬元部分之利息自111年9月16日開始 計息,違約金均自次月次日起算。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約定利率百分之10計算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 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⒉109年4月29日借款300萬元,分30期,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 借款利息為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 率加碼年利率1.455%計算,被告宏益公司自111年9月29日即未依約攤還本金,利息繳至111年8月29日,尚滯欠原告1,957,441元,上開金額拆分為有信保基金擔保及無信保基金擔 保2筆款項,遲延利息自111年8月29日起算,違約金自次月 次日起算。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計算 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 金。 ⒊110年7月5日借款100萬元,分48期,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借款利息為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 率加碼年利率1.455%計算,被告宏益公司自111年10月5日即未償還本金,利息僅繳至111年9月4日,尚滯欠原告958,334元,上開金額拆分為有信保基金擔保及無信保基金擔保2筆 款項,遲延利息自111年9月5日起算,違約金自次月次日起 算。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計算違約金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⒋111年8月5日借款88萬元,分36期償還,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 ,借款利息為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 利率加碼年利率1.49%計算,被告宏益公司自111年10月5日 即未償還本金,利息僅繳至111年9月4日,尚滯欠原告855,555元,上開金額拆分為有信保基金擔保及無信保基金擔保2 筆款項,遲延利息自111年9月5日起算,違約金自次月次日 起算。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計算違約 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⒌111年8月31日借款12萬元,分36期,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借款利息為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 率加碼年利率1.49%,被告宏益公司自111年9月30日即陷於 遲延給付,尚滯欠原告115,999元。因抵銷的關係,所以有 信保基金部分與無信保基金部分之利息起算日不同,遲延利息分別自111年10月31日、111年9月30日起算,違約金均自 次月次日起算。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 計算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 違約金。 ㈡綜上所述,被告宏益公司陸續向原告借款5筆合計6,000,000元,惟上開借款部分自111年8月29日起即陸續未依約攤還本息,截至目前尚滯欠原告本金4,887,32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每筆借款均因有部分移送信保基金,故原告將被告宏益公司所借各筆款項分別拆分),依授信約定書第12條第1項之約定,其所負之一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被告宏益公司自應負清償責任,又被告王浚耀、被告林佩萱既為被告宏益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及連帶保證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㈢綜上,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彰化銀行保證書、授信約定書3 份、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5份、增補約定書、展期約定書2份、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中華郵政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明細資料查詢、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明細資料查詢為證(見本院卷第23至125頁),核屬相符。且被 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反對之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主張自堪信為真 實。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第740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宏益公司既未依約按期清償上開借款之本息,依兩造間之約定,被告宏益公司對於原告所負債務,即應視為全部到期。而被告王浚耀、被告林佩萱均為被告宏益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自應就本件借款與被告宏益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㈢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林左茹 附表 編號 尚欠本金(元) 利率年息 利息 違約金 1 1,000,000 200,000 2.8% 自111年11月16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12月17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2.925%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6月16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800,000 2.675% 自111年9月16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2.8%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10月17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2.925%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4月16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 1,957,441 293,616 2.675% 自111年8月29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2.8%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9月30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2.925%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9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663,825 2.675% 自111年8月29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2.8%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9月30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2.925%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9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3 958,334 95,834 2.675% 自111年9月5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2.8%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10月6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2.925%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4月5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862,550 2.675% 自111年9月5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2.8%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10月6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2.925%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4月5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4 855,555 171,111 2.675% 自111年9月5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2.8%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10月6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2.925%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4月5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约金。 684,444 2.675% 自111年9月5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2.8%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10月6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2.925%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4月5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遠約金。 自112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5 115,999 22,666 2.8% 自111年10月31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12月1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2.925%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5月31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93,333 2.8% 自111年9月30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1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2.925%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4月30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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