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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01號

返還借名登記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蔣得忠

上訴人
即原告
廖盈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廖萬滉間因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 年4 月23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508,9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9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其次,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又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同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2 項)。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要有上開缺漏,併命上訴人於前揭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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