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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6 日
  • 法官
    冷明珍
  • 法定代理人
    楊連傳、駱正德、高益添

  • 原告
    生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正昌容生技有限公司法人益之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31號 原 告 生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連傳 訴訟代理人 王炳曜 被 告 正昌容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正德 被 告 益之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益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民國一一三年二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696號民事事件 之法律關係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裁定在前開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查前開民事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重上字第24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民事判決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該案卷宗確認無訛,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原告聲請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梁靖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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