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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蔣得忠

反訴原告
欣湛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駿朋
訴訟代理人
陳亭方 律師

湯光民 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林荃詰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9,461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1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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