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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蔣得忠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林荃詰
訴訟代理人
林麗瑜 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欣湛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駿朋
訴訟代理人
陳亭方 律師

湯光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本訴及反訴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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