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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蔣得忠

上訴人
即原告
兼反訴被告
林荃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兼反訴原告)欣湛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 年12月12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46,585 元【計算式:1,400,000+100,000+2,375,859+241,265(以上為本訴部分)+1,929,461(以上為反訴部分)=6,046,58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8,42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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