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9 日
- 當事人艾亞斯機械有限公司、阮嬌艷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艾亞斯機械有限公司 設雲林縣○○市○○里○○○路○段000 巷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阮嬌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海秉銘工程設備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2 年度重訴字第11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42,1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03,2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