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廖思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楷優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 年9 月19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3,791,0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2,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重訴字第4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楷優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 年9 月19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3,791,0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2,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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