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廖思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思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楷優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 年9 月19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3,791,0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2,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