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6 日
- 當事人結進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鄭瑞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號 原 告 結進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瑞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利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2月8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