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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黃偉銘

聲請人
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簡仲明
代理人
游祥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3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3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寶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隆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70NY-00000000-0 股票 1 643  002 寶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隆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77NY-00000000-0 股票 1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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