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9號
- 聲請人
- 泰衍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豐喜
- 代理人
- 林昱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49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武正漁行 江章見 合庫銀行斗六分行 111年12月31日 56,700元 CW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