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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吳福森

聲請人
許銘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思穎
附表: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福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0000 股票 1 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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