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吳崑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吳崑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李達成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058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漢光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西螺分行 112年5月5日 37,472元 QN0000000 002 漢中農業開發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西螺分行 112年5月5日 372,900元 Q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