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吳福森

聲 請 人
台灣武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維
訴訟代理人
林金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思穎         
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凱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鄧進得 合作金庫斗六分行 112年5月30日 80,929元 CW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