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王光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光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民事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陳玫燕 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展昇生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鄭武仁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斗六分行 111年12月30日 89,971元 CW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