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勤美股份有限公司、林廷芳、陳建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勤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廷芳 代 理 人 陳建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曾百慶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80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或到期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東陽機械鑄造工廠 鄭鐘平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虎尾分行 112年8月31日 665,718元 AK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