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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8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楊昱辰

聲請人
吳進田
代理人
蘇志淵律師
複代理人
李佳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或到期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凱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鄧進得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斗六分行 112年5月30日 77,906元 CW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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