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89號
- 聲請人
- 吳進田
- 代理人
- 蘇志淵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佳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或到期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凱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鄧進得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斗六分行 112年5月30日 77,906元 CW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