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2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李承桓

原告
方一維
被告
久丹奴企業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靖峯
設雲林縣○○市○○路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林靜筣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事件,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裁定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943元,並命原告於送達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3日送達原告,並為原告本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81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1份附卷可憑(本院卷第183頁),是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欠缺訴訟要件,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承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達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