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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4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48號

債權人
李正喜
債務人
翰興農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義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852,000元,及如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㈠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㈡經查,債權人對債務人所主張1,037,965元請求,乃依其提出之紅豆農產行應付帳款明細表,惟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顯示,紅豆農產行為獨資商號,其負責人為鍾義雄,是應認該債權乃存在債權人與紅豆農產行之間,而紅豆農產行與債務人在法律上為不同人格,不可一概而論,債權人聲請對不同人格之紅豆農產行發支付命令,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利息起算日 001 110年6月20日 1,574,000元 MN0000000 113年2月20日 002 110年7月20日 449,000元 PN0000000 110年7月20日 003 110年8月20日 440,000元 PN0000000 110年8月20日 004 110年9月20日 1,000,000元 PN0000000 110年9月22日 005 110年10月20日 389,000元 PN0000000 111年10月20日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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