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鼎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314號 聲 請 人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吳世雄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5款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 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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