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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068號

給付訴訟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9 日

債權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沈揚人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蔡有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訴訟費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禾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利債權,又未指明其他標的物所在地,惟第三人公司址設臺北市南港區、新北市汐止區,是本院非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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