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3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陳志隆
- 當事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3272號 債 權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隆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范瑞珊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駁回部分之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民國114年6月18日公布、000年0月00日生效之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依程 序從新原則,縱執行行為係於114年6月20日前所為,本院於114年6月20日後得適用已生效之保險法,併予敘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三人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予以扣押並解約換價,經本院核發執行命令後,第三人等陳報扣押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有第三人等114 年3月18日、114年5月2日函附卷可稽。又依最近1年衛生福 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6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之臺北市每人每月生活費的1.2倍約新 臺幣(下同)24,455元計算6個月為146,730元(下稱系爭扣押門檻),而本件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預估解約金低於系爭扣押門檻,核屬豁免強制執行之範圍,揆諸首開規定,附表所示保險契約核屬依法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債權人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編號 第三人 保單號碼 保單名稱 要保人/被保險人 預估解約金 (新臺幣) 一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郵政簡易人壽常春增額還本保險(10年付費) 范瑞珊/范瑞珊 109,042元 二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郵政簡易人壽常春增額還本保險(6年付費) 范瑞珊/范瑞珊 71,752元 三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國泰人壽微馨彩小額終身壽險 范瑞珊/林佳彥 20,580元 四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國泰人壽真順心手術醫療終身保險 范瑞珊/范瑞珊 0元 五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國泰人壽祿利吉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范瑞珊/范瑞珊 54,471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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