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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9 日

  • 當事人
    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淵泉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爰依同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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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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