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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2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7 日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陳泳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泳川於民國110年1月1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務人陳泳川即吉祥工程行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之清償,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96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0年1月12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陳泳川、債務人陳泳川即吉祥工程行、第三人蕭昕栩於①111年3月17日、②112年6月27日共同簽發之本票2紙,票面金額為①1,476,000元、②1,911,000元,到期日均為113年9月23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經提示未獲清償,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5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21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崙背鄉 阿勸  600-2 112.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21號     編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名稱 面積 (平方公尺)   號    屋層數     範圍  001 181 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 雲林縣○○鄉○○00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 一層60.01 二層57.69 三層56.37 174.07 陽台 16.69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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