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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75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7 日

聲 請 人
易利隆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吳嬌蓮
相 對 人
王秉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王秉宏於民國108年10月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其與第三人詠鋒營造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之清償,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04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0年12月31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相對人王秉宏及第三人詠鋒營造有限公司於108年9月30日向聲請人借用1,700,000元,詎屆期未為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發函通知相對人王秉宏、第三人台達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為詠鋒營造有限公司)於收受該通知後5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渠等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均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75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水林鄉 後寮  442 2248 全部  002 雲林縣 水林鄉 後寮  925 1425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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