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7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26 日
- 當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勝宏、蔡坤儒、合欣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黃建欣、朝日國際統合資產有限公司、李貞慧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10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蔡坤儒 相 對 人 合欣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黃建欣 相 對 人 朝日國際統合資產有限公司即三和圓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李貞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付款地在雲林縣土庫鎮,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等語,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00710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備考 號 001 112年9月7日 6,400,000元 113年8月14日 113年8月14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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