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99號
- 聲請人
- 元翎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德鑫
- 代理人
- 蔡易紘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坤霖精密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司聲字第99號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坤霖精密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