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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黃一馨

聲請人
即原告
張明郎
相對人
即被告
曾志偉即偉盛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低收入戶證明書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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