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王建偉
- 代理人
- 丁詠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㈠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
2,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
冊)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㈢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明細)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㈣聲請人目前任職「上川企業社」,自陳每月收入約為新臺幣35,
000元(含加班費),然與所提出之112年7月至9月之薪資條不符
!請據實陳報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薪資是以何種方式
領取(現金或轉帳匯款)?並請聲請人提出由『雇主出具』之在職
證明,並提出由『雇主出具』之民國112年8月至113年1月止之『
薪資證明書』(含加班費部分),以明聲請人之薪資數額(不得以
聲請人自行提出之切結書替代)。
㈤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王○芯、王○杰、王○安」於郵局、
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111年1月23日起)完整影本(需附
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
㈥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
所有以「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王○芯、王○杰、王○安」為要
保人、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
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
形,並提出『由保險公司出具』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
解約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
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㈦陳報「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王○芯、王○杰、王○安」是否有領
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
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
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
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
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㈧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美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
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㈨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
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並提出:
⒈汽車(車牌號碼0000-00、三陽廠牌、2004年出廠)之行照影本
、現值估價單。
㈩提出「受扶養人受扶養人王○芯、王○杰、王○安」之110、111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原本、1個月內申請之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原本(勿以影本代替)。
說明「受扶養人王○芯、王○杰、王○安」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
務之人?如另有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一併陳報其姓名,及其
與受扶養人王○芯、王○杰、王○安之關係。並說明扶養費用之
分擔方式及分擔數額為何?分擔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證
明。
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王○芯、王○杰、王○安」「目
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13年臺灣省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即以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
計算生活必要費用)?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
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等(如房屋租賃契約書、電
信費用、水電費、加油費用之收據等),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
要性。
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
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