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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53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楊謹瑜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廖彩鈞
代理人
劉興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謹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如:郵務送達費)新臺幣(
    下同)5,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二、請提供債權人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Jetshop金
    融科技支付」、「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之債務之相關證據。
三、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即其子鄭冠紳使用之各金融機構(含
    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之全部存摺完整影本(需附
    含自民國111年10月9日起迄今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
    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四、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即其子鄭冠紳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
    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
    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1年10月9日起迄
    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
    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
    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五、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
    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現每月共繳納之保險費金額為何
    ?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
    金及解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六、請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即其子鄭冠紳是否有投資基金、期
    貨、ETF、外幣等各項金融商品?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
    價值之資料。
七、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即其子鄭冠紳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
    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
    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
    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
    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
    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八、請聲請人提出將來之更生方案(請載明還款條件,如期數、
    利率、每月應繳金額等)?上開款項聲請人如何籌措支付?
九、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
    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
    、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
    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
    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十、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
    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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