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
聲 請人即
- 債務人
- 何坊芳
- 代理人
- 林堯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㈠項所示費用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㈡至項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費用及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㈠繳納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 00元 (如有不足,再依實支數額計算徵收;程序終結如有餘額 時退還)。 ㈡提出新申請(指本裁定送達日後,下同)之聲請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下稱聯徵中心債權人 清冊)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未註明應提出影本者,應提出 正本,下同)。 ㈢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職稱及工作內容?每月薪資所得結 構及數額(向雇主預先借支之扣款仍應計入)為何?是否領有 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提出現在職證明(由雇主出具,勿以聲 請人切結書代替)、更生聲請前二年(即110年11月20日起, 下同)內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 表、薪資袋、薪資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如仍於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雲林管理處擔任臨時人員,請提出最新 之勞動契約書完整影本;併說明有無從事其他兼職工作? ㈣依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聲請人有於112年2 月25日、同年3月4日、11日、18日、26日以巔峰整合行銷有限 公司為投保單位投保勞保(以上除112年3月26日之投保於同日 退保外,其餘均於各投保日之翌日退保),投保薪資36,300元 ;112年4月1日、8日、15日、22日、同年5月13日以突破整合 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為投保單位投保勞保(以上均於投保日之翌 日退保),投保薪資36,300元,惟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 並未列相應之薪資,故應予陳報上開期日之薪資並提出相關證 明。 ㈤提出110年11月20日起迄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包括證券戶)完整影本(應含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並補登存 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後,如無法補登,亦應說明理由並提供存摺 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㈥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 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 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 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㈦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名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 保查詢單」,並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 投保之保險?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平均每月繳納保險費 數額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 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有無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變更保險單 之要保人(原為聲請人)為他人,如有,變更當時之保單價值 準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㈧說明聲請人是否有為外匯、期貨、基金、股票、債券、ETF、其 他洐生性金融商品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如有,應說明目 前持有之種類、數量及其現值、淨值為何,並提出相關投資證 明文件及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 保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 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暨自更生聲請前二年內所有證 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 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 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㈨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 權、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古董 、藝術品、虛擬貨幣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 如汽機車行照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 明。 ㈩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組 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 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 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 。 說明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 償行為之變動:處分不動產、動產、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 人、解約保單、繼承、拋棄繼承、免除他人債務、為他人提供 擔保等,如標的係不動產,應載明地號或建號),如係因償還 債務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所列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業於前置調解中 陳報聲請人對其債務已結清,應說明本件聲請仍列該銀行為債 權人之理由。 據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前置調解時陳報, 聲請人於112年3月14日新增借貸148,000元,故不予提供方案 等語,是應說明係向何人借貸、借貸之原因及必要性、當時主 觀上為何認定可清償該筆借貸、是否預見將因此有致全部債務 無法清償之虞、貸款用於何處,及何以於上開借貸後,未及半 年即進行前置協商(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載:於112年8月17日 申請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曾參與前置協商,因協商自始未開 始而於112年9月14日結案),並提出相關證明。 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債權 人尚未列入債權人清冊,應重新提出全體債權人清冊(即含已 列入及尚未列入之債權人)及與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債 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依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至112年11月14日止,聲請人除土地銀 行帳款(2,274元,後已結清)外,僅對星展銀行信用卡帳款 遲延,其餘均未逾期(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信用卡應付帳款 甚至為-11,305元),故應說明聲請人於本件聲請時,對債務 究有何無法清償情事或無法清償之虞。 說明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可否提供擔 保。 應詳細閱讀上揭說明、補正事項,並以條列方式,逐項照實記載補正,所提資料應依序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勿缺漏、迴避,否則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