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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陳秋如

聲 請人即

債務人
何坊芳
代理人
林堯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㈠項所示費用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㈡至項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費用及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㈠繳納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
  00元 (如有不足,再依實支數額計算徵收;程序終結如有餘額
  時退還)。
㈡提出新申請(指本裁定送達日後,下同)之聲請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下稱聯徵中心債權人
  清冊)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未註明應提出影本者,應提出
  正本,下同)。 
㈢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職稱及工作內容?每月薪資所得結
  構及數額(向雇主預先借支之扣款仍應計入)為何?是否領有
  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提出現在職證明(由雇主出具,勿以聲
  請人切結書代替)、更生聲請前二年(即110年11月20日起,
  下同)內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
  表、薪資袋、薪資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如仍於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雲林管理處擔任臨時人員,請提出最新
  之勞動契約書完整影本;併說明有無從事其他兼職工作?
㈣依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聲請人有於112年2
  月25日、同年3月4日、11日、18日、26日以巔峰整合行銷有限
  公司為投保單位投保勞保(以上除112年3月26日之投保於同日
  退保外,其餘均於各投保日之翌日退保),投保薪資36,300元
  ;112年4月1日、8日、15日、22日、同年5月13日以突破整合
  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為投保單位投保勞保(以上均於投保日之翌
  日退保),投保薪資36,300元,惟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
  並未列相應之薪資,故應予陳報上開期日之薪資並提出相關證
  明。  
㈤提出110年11月20日起迄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包括證券戶)完整影本(應含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並補登存
  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後,如無法補登,亦應說明理由並提供存摺
  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㈥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
  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
  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
  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㈦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名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
  保查詢單」,並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
  投保之保險?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平均每月繳納保險費
  數額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
  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有無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變更保險單
  之要保人(原為聲請人)為他人,如有,變更當時之保單價值
  準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㈧說明聲請人是否有為外匯、期貨、基金、股票、債券、ETF、其
  他洐生性金融商品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如有,應說明目
  前持有之種類、數量及其現值、淨值為何,並提出相關投資證
  明文件及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
  保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
  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暨自更生聲請前二年內所有證
  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
  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
  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㈨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
  權、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古董
  、藝術品、虛擬貨幣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
  如汽機車行照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
  明。
㈩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組
  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
  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
  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
說明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
  償行為之變動:處分不動產、動產、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
  人、解約保單、繼承、拋棄繼承、免除他人債務、為他人提供
  擔保等,如標的係不動產,應載明地號或建號),如係因償還
  債務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所列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業於前置調解中
  陳報聲請人對其債務已結清,應說明本件聲請仍列該銀行為債
  權人之理由。
據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前置調解時陳報,
  聲請人於112年3月14日新增借貸148,000元,故不予提供方案
  等語,是應說明係向何人借貸、借貸之原因及必要性、當時主
  觀上為何認定可清償該筆借貸、是否預見將因此有致全部債務
  無法清償之虞、貸款用於何處,及何以於上開借貸後,未及半
  年即進行前置協商(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載:於112年8月17日
  申請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曾參與前置協商,因協商自始未開
  始而於112年9月14日結案),並提出相關證明。 
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債權
  人尚未列入債權人清冊,應重新提出全體債權人清冊(即含已
  列入及尚未列入之債權人)及與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債
  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依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至112年11月14日止,聲請人除土地銀
  行帳款(2,274元,後已結清)外,僅對星展銀行信用卡帳款
  遲延,其餘均未逾期(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信用卡應付帳款
  甚至為-11,305元),故應說明聲請人於本件聲請時,對債務
  究有何無法清償情事或無法清償之虞。
說明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可否提供擔
  保。    
應詳細閱讀上揭說明、補正事項,並以條列方式,逐項照實記載補正,所提資料應依序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勿缺漏、迴避,否則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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