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蔡謹華
- 代理人
- 陳怡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㈠項所示費用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㈡至項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費用及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㈠繳納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 00元 (如有不足,再依實支數額計算徵收;程序終結如有餘額 時退還)。 ㈡提出新申請(指本裁定送達日後,下同)之聲請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未註明應提出影本者,應提出正本,下同)。 ㈢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職稱及工作內容?如係受僱他人, 應陳報每月薪資所得結構及數額(向雇主預先借支之扣款仍應 計入)為何?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提出現在職證明 (除無固定雇主者外,應由雇主出具,勿以聲請人切結書代替 )、更生聲請前二年(即110年12月7日起,下同)內每月收入 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袋、薪資 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並說明聲請人於000年0月間向債 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購物分期付款時,職業資 料欄所載月薪為4萬元(公司名稱貳零貳壹,職稱為美髮設計 師),為何本件聲請陳報111、112年薪資每月約29,000元(輔 以計算式說明);併陳報有無從事其他兼職工作,如有,更生 聲請前二年內,平均每月收入為何。 ㈣陳報聲請人為負責人之原點髮藝,112年3月設立迄今,平均每 月盈餘,並提出相關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營業處所外觀及內部 照片、營業設備照片及清單,及設立迄今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 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 明文件影本、以原點髮藝申請之金融帳戶存簿封面、內頁影本 及帳冊影本。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㈤提出110年12月7日起迄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 括證券戶)完整影本(應含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並補登存摺 至本裁定送達日後,如無法補登,亦應說明理由並提供存摺封 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㈥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 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 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 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 別註明之。 ㈦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名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 保查詢單」,並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 投保之保險?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平均每月繳納保險費 數額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 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有無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變更保險單 之要保人(原為聲請人)為他人,如有,請逕向保險公司查詢 變更當時之保單價值準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㈧說明聲請人是否有為外匯、期貨、基金、股票、債券、ETF、其 他洐生性金融商品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如有,應說明目 前持有之種類、數量及其現值、淨值為何,並提出相關投資證 明文件及提出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 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 該公司申請,申請方式請參閱該公司官方網站),暨自更生聲 請前二年內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 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 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㈨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名牌精品包包、未辦理 保存登記之建物、現金、汽機車、珠寶金飾、古董、藝術品、 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虛擬貨幣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 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 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㈩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組 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 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 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 。 說明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 償行為之變動:處分不動產、動產、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 人、解約保單、繼承、拋棄繼承、免除他人債務、為他人提供 擔保等,如標的係不動產,應載明地號或建號),如係因償還 債務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提出車牌號碼0000-00、C2W-259號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並陳 報該車目前概略市價(得以相同車款、出廠年份車輛之中古車 網頁查詢資料為佐證)。 聲請人陳報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其中約31萬元為 擔任母親機車貸款之保證人,然該公司於本件前置調解時,並 未陳報此筆債權,故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創鉅有限合夥於本件前置調解時,陳報對聲請人有8,676元之( 購買手機分期付款)債權,並已聲請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 司促字第6840號)獲准並確定,請釐清是否漏列該公司為債權 人,如是,應提出更正後聲請狀繕本(按債權人人數)。 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債權 人尚未列入債權人清冊,應重新提出全體債權人清冊(即含已 列入及尚未列入之債權人)及與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債 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說明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陳報代理人有無特別代理權。 應詳細閱讀上揭說明、補正事項,並以條列方式,逐項照實記載補正,所提資料應依序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勿缺漏、迴避,否則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