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紀宇庭
- 代理人
- 張育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㈠項所示費用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㈡至項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費用及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㈠繳納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 00元 (如有不足,再依實支數額計算徵收;程序終結如有餘額 時退還)。 ㈡詳閱下列說明、補正事項,並以條列方式,逐項照實記載補 正,所提資料(未註明應提出影本者,應提出正本)應依序以 標籤紙標示編號,勿缺漏或避重就輕,否則難認聲請人已盡協 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 ㈢提出新申請(指本裁定送達日後,下同)之聲請人及受扶養人 紀塗秀琴等二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0年度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 ㈣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 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㈤陳報清算聲請前二年(即111年1月4日起,下同)內除勞保年金 外有無其他固定收入(例如子女給付扶養費),如有,平均每 月收入為何。 ㈥提出宇庭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宇庭公司)、庭誼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庭誼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聲請 清算日回溯五年間之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營業人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等證明文件影本,及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戶)完整影本(應含存摺封面及 內頁明細,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後,如無法補登,亦應 說明理由並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下同)。 ㈦說明受扶養人紀塗秀琴之扶養義務人各為何人、身分關係,聲 請人給付扶養費之方式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身分關係應以 戶籍謄本為證;扶養費給付如係匯款,提出匯款證明影本,如 係現金交付,應由受領人出具證明文件)。 ㈧提出111年1月4日起迄今,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紀塗秀琴等二人於 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戶)完整影本。 ㈨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紀塗秀琴等二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 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 、老農津貼、重陽敬老禮金、老人津貼等)、年金等其他政府 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 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例如受補助存摺(請註記款項名稱 ,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影本等;如未領取補助 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㈩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紀塗秀琴等二人名下「中華民 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聲請人是否有 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若有,其名稱、種類 為何?平均每月繳納保險費數額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 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有無於清 算聲請前二年內變更保險單之要保人(原為聲請人)為他人, 如有,請逕向保險公司查詢變更當時之保單價值準金為何?並 提出相關資料影本。 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紀塗秀琴等二人是否有為外匯、期貨、 基金、股票、債券、ETF、其他洐生性金融商品之投資?投資 之金額為何?如有,應說明目前持有之種類、數量及其現值、 淨值為何,並提出相關投資證明文件及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 紀塗秀琴等二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 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該公 司申請,相關申請方式請參閱該公司官方網站),暨自清算聲 請前二年內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 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 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陳報聲請人目前持有宇庭公司、庭誼公司之股份現值,及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何以未列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財 產目錄項下。 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紀塗秀琴等二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 (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現金、汽機車、珠寶金飾、古董 、藝術品、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虛擬貨幣等),應陳報 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本)、照片、價值證 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組 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 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 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 。 說明聲請人於清算聲請前二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 償行為之變動:處分不動產、動產、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 人、解約保單、繼承、拋棄繼承、免除他人債務、為他人提供 擔保等,如標的係不動產,應載明地號或建號),如係因償還 債務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債權 人尚未列入債權人清冊,應重新提出全體債權人清冊(即含已 列入及尚未列入之債權人)及與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債 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本件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 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 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 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本件聲請狀及附件如有更正,請按債權人人數提出更正後之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