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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洪儀芳

聲請人
及 債務人 梁偉琳
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㈠項所示費用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㈡至項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費用及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㈠繳納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
  00元 (如有不足,再依實支數額計算徵收;程序終結如有餘額
  時退還)。
㈡提出新申請(指本裁定送達日後,下同)之聲請人、受扶養人
  梁王審等二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及聲
  請人、受扶養人之110年度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未註明應提出影本者,應提出正本,下同)。 
㈢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名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
  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並說明
  該綜合信用報告債權人清冊中華南銀行擔保品類別「其他不動
  產」所指為何。
㈣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職稱及工作內容?如係受僱他人,
  並應陳報每月薪資所得結構及數額(向雇主預先借支之扣款仍
  應計入)為何?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提出現在職證
  明(除無固定雇主者外,應由雇主出具,勿以聲請人切結書代
  替)、清算聲請前2年(即111年4月9日起,下同)內每月收入
  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袋、薪資
  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併說明有無從事其他兼職工作?
㈤說明受扶養人梁王審之扶養義務人各為何人、身分關係,聲請
  人給付扶養費之方式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身分關係應以戶
  籍謄本為證;扶養費給付如係匯款,提出匯款證明,如係現金
  交付,應由受領人出具證明文件)。
㈥提出111年4月9日起迄今,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梁王審等二人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戶)完整影本(應含存摺封面及
  內頁明細,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後,如無法補登,亦應
  說明理由並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㈦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梁王審等二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退休
  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
  兒少補助、老農津貼、重陽敬老禮金、老人津貼等)、年金等
  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
  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
  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
  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㈧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梁王審等二人名下「中華民國
  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
  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若有,其名稱、種類為
  何?平均每月繳納保險費數額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
  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有無於清算
  聲請前二年內變更保險單之要保人(原為聲請人)為他人,如
  有,請逕向保險公司查詢變更當時之保單價值準金為何?並提
  出相關資料。
㈨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梁王審等二人是否有為外匯、期貨、基
  金、股票、債券、ETF、其他洐生性金融商品之投資?投資之
  金額為何?如有,應說明目前持有之種類、數量及其現值、淨
  值為何,並提出相關投資證明文件及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吳
  綉梅等二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
  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該公司申
  請),暨自清算聲請前二年內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
  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㈩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梁玉審等二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
  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現金、汽機車、珠寶金飾、古董、
  藝術品、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虛擬貨幣等),應陳報財
  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本)、照片、價值證明
  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組
  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
  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
  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
說明聲請人於清算聲請前二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
  償行為之變動:處分不動產、動產、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
  人、解約保單、繼承、拋棄繼承、免除他人債務、為他人提供
  擔保等,如標的係不動產,應載明地號或建號),如係因償還
  債務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提出聲請人名下不動產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
  謄本及該等不動產之市價參考資料(如鄰近房地實價登錄資料)
提出聲請人名下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及預估市場價值(得以網
  路查詢相同年份、車款之中古車價格資料為佐證)
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華南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為有實物擔保之借款,惟依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聲請人並無持有不動產,請說明該筆借款
  之擔保品為何,並一併提出該不動產之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
  權個人全部),及說明擔保品現有價值為多少。另陳報該擔保
  權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
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債權
  人尚未列入債權人清冊,應重新提出全體債權人清冊(即含已
  列入及尚未列入之債權人)及與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債
  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本件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
  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
  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
  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應詳細閱讀上揭說明、補正事項,並以條列方式,逐項照實記
  載補正,所提資料應依序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勿缺漏或
  避重就輕,否則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
  與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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