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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清算復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
    冷明珍
  •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郭明鑑、劉佩真、林淑真、陳佳文、呂豫文、簡志誠、唐明良、蔡明忠

  • 當事人
    劉政誠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政誠 代 理 人 陳怡君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劉政誠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劉政誠已經鈞院以113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裁定免責確定,為此,依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44條規定,請求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民事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正。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書 記 官 梁靖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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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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