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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418號

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黃瑞井

聲請人
蘇祐德
相對人
蘇文敏

范足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甲○○分別為聲請人之生母、大哥,而相對人乙○前經鈞院以111年度監宣字第187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相對人甲○○則經鈞院以111年度監宣字第186號裁定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輔助人,茲因相對人乙○、甲○○名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經共有人一致同意協議分割,惟相對人乙○、甲○○分別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受輔助宣告之人,於未經法院裁定同意處分前,無法逕自向金融機構貸款,因此為向金融機構貸款,擬將相對人乙○、甲○○上開土地持分贈與聲請人,以後相對人乙○、甲○○有貸款需要,再由聲請人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用於支付相對人乙○、甲○○後續生活及醫療照護費用,應符合相對人乙○、甲○○之利益,且相對人乙○、甲○○之全體家屬均已同意,爰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第1、2項,聲請准予聲請人代相對人乙○、甲○○處分其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等語。

二、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㈠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㈡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㈢為訴訟行為。㈣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㈤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㈥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㈦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為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所明定。又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且代為不動產之處分時,應經法院之許可;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102條、第1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186、187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相對人甲○○之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診斷證明書、雲林縣安順居家長照機構生命徵象紀錄單、居家服務代購紀錄單、收據明細、相對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土地共有人名冊及分割協議書、示意圖、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案件駁回通知書等件影本為證,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輔宣字第1號選定受輔助宣告人特別代理人事件、112年度司監宣字第11號選定受監護宣告人特別代理人事件、112年度司監宣字第49號陳報財產清冊事件等案卷宗查核無誤,是聲請人上開主張,應堪採信。

㈡惟聲請人主張因為向金融機構貸款,擬將相對人乙○上開土地持分贈與分割給聲請人,待相對人乙○有貸款需要,再由聲請人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用於支付相對人乙○後續生活及醫療照護費用等情,然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且上開無償贈與之行為,為自形式上觀之,徒使相對人乙○喪失該不動產之所有權,而使其積極財產減少,顯然不利於相對人乙○,是聲請人之請求,違反民法第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102條之規定,礙難准許。至於聲請人聲請准許代為處分相對人即受輔助宣告人甲○○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持分分割贈與給聲請人部分,依據前開法律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不動產之處分時,僅需經輔助人同意即可為之(惟仍不得違反「輔助人不得受讓受輔助宣告人之財產」之規定),無庸經法院許可。因此,聲請人聲請處分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乙○、受輔助宣告人甲○○之財產,並不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乙○之利益,且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均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相對人乙○之不動產    編號 財產項目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1110.74    21249/500000  2 雲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 142.66     73/5000  3 雲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 162.88 69/5000
附表二:相對人甲○○之不動產    編號 財產項目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1110.74    21249/500000  2 雲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 142.66     73/5000  3 雲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 162.88 69/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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