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吳福森
- 當事人圓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就其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號 抗 告 人 圓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 抗告人就其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 年10月11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之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沈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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