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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2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李承桓

原告
安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霞
訴訟代理人
廖庭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宏仁律師
被告
天主教中華道明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天主教福安醫
被告
法定代理人
鄢若愚
訴訟代理人
李文潔律師
複代理人
林怡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5年2月24日下午5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定於民國115年1月30日宣判,惟因本件訴訟資料龐雜,須予核對,且為免再開辯論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承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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