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2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訴訟代理人
- 林意惠
- 被告
- 媳婦兒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佩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被告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4月19日通知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新台幣5,780元。該項通知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